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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2日   来源:三农在线 作者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农产品。 

    农产品质量标志:是指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加施于获得特定质量认证的农产品的证明性标识,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名牌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的标志。标志的使用涉及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证和防止欺诈行为的监管,关系到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国家有关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稳定与民族长远发展的一件大事,前些年个别地区“毒大米”、“瘦肉精”等事件,不但影响消费者对农产品的消费信心,而且许多农药、重金属、激素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对人体的潜在损害也不可忽视。长此以往,必将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影响我国国民身体素质。此外,目前农产品结构性过剩、农产品“卖难”的问题相当突出,农业的直接经济效益下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我们应当力争通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推动农业生产的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促进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使农业从单纯追求产量转到追求质量和效益上来,完成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作为政府保障农产品安全的标志,表明有关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生产者可以根据市场准入和市场营销的需要,申请使用该标志。 

    考虑到我国农产品目前生产的实际情况,本法规定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申请者自愿申请,国家暂不做硬性要求。为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和消费,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第12号令发布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随后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又陆续颁布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建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省、地、市、县明确了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无公害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 

    目前,我国优质农产品主要是指取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农产品、名牌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等。自1991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开发“绿色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发布以来,农业部发布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和一系列的绿色食品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关部门发布了《有机食品管理办法》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依托农业系统建立了一个自上而下的绿色食品认证管理体系。 

    冒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包括多种情况,如未经认证擅自在产品上使用质量安全标志;擅自扩大、改变质量安全标志的使用范围;质量安全认证到期或被撤销后继续使用质量安全标志。对于冒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的行为,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摘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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