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业局
杭州市林水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农质(2008)400号
杭林水(2008)446号
杭财农(2008)1423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规范化建设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建德、临安市水利水电局:
现将《杭州市规范化建设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 八年十二月三日
抄报: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何关新副市长
抄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杭州市规范化建设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加快我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建设的步伐,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遵照市人大办《关于对我市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生产领域)的评议意见的函》和市政府《关于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生产领域)评议整改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市规范化建设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意见》(杭农质[2008]368号、杭农财[2008]1235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是指农产品生产环境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依法定程序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食用农产品产地。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化建设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是指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为达到扶持条件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 围绕粮油、蔬菜、畜产品、水产品、水果、茶叶、食用林产品等七大类食用农产品,以叶菜、食用笋、芦笋、萝卜、蘑菇、猪肉、牛奶、禽肉、甲鱼、淡水虾、常规鱼、蜜梨、柑橘、草莓、西瓜、茶叶、山核桃、板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为重点,按照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积极推进以农业专业合作社为经营管理主体、有效组织千家万户、形成相对连片和规模经营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力争到2014年全市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比例达到80%以上,到期续展的比例保持在80%以上。
第四条 扶持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市林水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扶持的主体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规范化建设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单位(包括各类农业企业、农业产业协会和农民合作社)和个人。建设的产地要达到杭州市规范化建设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规模和质量要求。
第六条 建设的农产品产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生产的农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第七条 生产范围相对集中连片,且达到相应的规模:
粮油:种植面积1500亩以上;
蔬菜:种植面积600亩以上;
食用笋: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
茶叶:种植面积500亩以上;
水果:种植面积600亩以上;
中药材: 种植面积800亩以上;
畜禽:生猪年出栏3000头、肉羊年出栏1500头、肉禽年出栏3万羽、蛋禽存栏1万羽、奶牛存栏200头、蜜蜂年饲养量500群以上;
水产:湖泊、大型水库等大水面面积6000亩、中型水库2000亩、池塘面积500亩、工厂化养殖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
干果类: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
综合型:面积1000亩以上,设施栽培型面积200亩以上。
第八条 产地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和管理制度达到《杭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630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出场上市的农产品达到《浙江省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规范》的要求,保障其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产地信息的可追溯管理。
第三章 申报、受理与核准
第十条 实行属地管辖原则进行申报与受理,各 区、县(市)农业局负责受理各申报对象的申报。
于每年的三月底,申请者填报申报表并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查员联合签发的现场检查及堪验合格报告,报送当地农业局。当地农业局在受理后的20日内,会同同级渔业、林业、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杭州市农业局。
第十一条 市农业局在申报截止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林水局、市财政局的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复审,逐一提出评审意见,报分管市长批准扶持。
第四章 奖励与监管
第十二条 规范化建设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扶持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当年奖励1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在分别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查员检查,获得联合签发的“现场检查及堪验合格年度报告”的,于三年期满时又通过复查换证(即续展)后,再给予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弥补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规范化建设中的相关支出,不得发放奖金或移作他用。
第十三条 以奖代补资金由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
第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查员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职能和本办法要求,对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及开展规范化建设杭州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对建成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关于设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牌的要求,设立标牌,标牌内容与大小必须附合《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和财政局核准后提出意见,报分管市长同意后上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省级承办机构,撤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资格,责令限期取消标牌:
(一) 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建设的农产品产地范围内的农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三)产地生产环境经监测已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标准的;
(四)拒绝农业行政监管部门监测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到期未开展复查换证(续展)手续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奖励办法》(杭农产[2003]7号文件)及修改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