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黑农质安发[2009]2号
各市(地、局)、县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
为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便捷式复查换证工作,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便捷式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便捷式复查换证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在无公害农产品便捷式复查换证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便捷式复查换证实施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09年5月1日
第一条 为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便捷式复查换证(以下简称便捷式复查换证)工作,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关于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便捷式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是指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统称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满,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提出重新取证申请,经确认合格准予换发新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过程。
复查换证有正常复查换证和便捷式复查换证两种形式。
第三条 便捷式复查换证适用于证书有效期内产品质量稳定、从未出现过质量安全事故的获证无公害农产品。
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型产品的复查换证仍按照原有(正常复查换证)程序办理。
第四条 申请便捷式复查换证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在证书有效期内,产品未出现过质量安全事故,行业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及例行监测结果合格;
2、产地环境、生产和加工过程控制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有关标准要求,经现场检查确认产品质量稳定;
3、在证书有效期内达到内检员资质条件要求;
4、申请主体应当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责任追溯能力;
5、换证产品在营业执照允许的经营范围内。
第五条 申请便捷式复查换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复查换证申请和审查报告》(附件1,简称《申请和审查报告》);
2、保证申请申请材料真实性和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及规范的声明(附件2);
3、《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附件3,简称《现场检查报告》);
4、其他需要变更情况的证明;
5、《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复印件;
6、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7、原《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8、《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信息登录表》(附件4,简称《信息登录表》);
9、《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信息登录表》(附件5)。
第六条 申请人备齐相关申请材料后,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90日内,通过县级农业部门逐级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提出便捷式复查换证申请。
便捷式复查换证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可向省中心及市、县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领取或咨询,也可从www.lshlj.gov.cn网站下载。
第七条 县级工作机构自收到换证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
符合要求的,在《申请和审查报告》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对该申请人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内产品质量稳定情况和是否出现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做出明确说明,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级工作机构审查。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第八条 市级工作机构自收到县级换证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对申请材料相关情况、证书有效期内产品质量稳定情况及是否出现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进行核实确认,符合要求的,在《申请和审查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报送省中心。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之县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第九条 省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县、市两级工作机构推荐、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完成对整个换证申请的初审。
初审通过的,在《申请和审查报告》上提出审批和审定意见,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同时将《申请和审查报告》和《信息登录表》及时报送部中心。
未通过初审的,书面告之市、县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第十条 对申请便捷式复查换证产品必需进行现场检查,由省中心组织或委托市级和县级具有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依据《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实施细则》实施检查。
在现场检查中,突出对申报产品生产过程记录的核查,并在《现场检查报告》中就生产过程记录和投入品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说明。
未通过现场检查的,申请人限期整改并报送整改材料,待整改合格后再行核报。
第十一条 便捷式复查换证申请主体,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非生产性的农技推广、科学研究机构的无公害农产品不再予以复查换证。
第十二条 便捷式复查换证产品申报范围,严格限定在部中心颁布的《2008年无公害食品标准汇总表》内,不在此汇总表中的产品不再予以复查换证。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变更产品证书内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内容变更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6);
(二)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复印件);
(三)相应证明材料:
1、申请变更申请人的,应提交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协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申请变更注册商标的,应提交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3、申请变更通讯地址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变更批准产量的,应提交县级或地级工作机构核查确认的证明材料;
5、申请更正生产基地的,应提交县级或地级工作机构核查确认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根据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多和获证产品多的实际情况,便捷式复查换证在申请人变更主体时,除满足本细则第四条外,还应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在原产地区域范围内,签订变更协议,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第十五条 结合我省产品认证数量多、获证主体多的实际情况,我中心将用2-3年完成内检员培训工作,获证申请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选派人员参加有关培训,达到内检员资质条件要求。
第十六条 在便捷式复查换证时,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同步进行,即在产品换证的同时产地也换证,产品申请人与产地申请人一致。
第十七条 在便捷式复查换证时,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了解,结合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相应核定生产基地、生产规模、产量等项内容。解决产地规模过大、产量过大和生产基地分散等不利于产品质量控制的问题。
第十八条 省中心在安排年度抽检任务时,重点对风险大的复查换证产品进行抽检,抽检比例占当年无公害农产品抽检任务的50%以上。
第十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产品复查换证或未通过产品复查换证手续的,原无公害农产品证书自动失效,省中心在统计确认后,以文件形式报部中心审定,统一在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上发布退出公告。
第二十条 如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本细则应按国家政策和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