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无公害农产品年度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无公害农产品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认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机构对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的获证单位(以下简称“获证单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工作。
所有获证单位必须接受年度监督检查。
第三条 年度监督检查是指各级管理机构对获证单位在一个年度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所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活动。
第四条 年度监督检查合格是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的前提条件。
第二章 年度监督检查的组织
第五条 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由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和各设区市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管理机构协助设区市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第六条 省级管理机构的职责:(1)组织开展全省年度监督检查工作;(2)指导、监督和考核各级管理机构、检查员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3)对各地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年度考核;(4)对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的获证单位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条 设区市管理机构的职责:(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2)指导、监督和考核县(区)管理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3)对获证单位实施检查(4)对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的获证单位提出处理意见;(5)建立年度监督检查档案;(6)向省级管理机构报送年度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章 年度监督检查的实施
第八条 年度监督检查形式包括实地检查、产品和产地抽检、发函给获证单位进行调查等形式,并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对获证单位实施产品或产地抽检、实地检查等行为的必须由二个或二个以上检查员组成的检查组;检查组应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如实填写《福建省无公害农产品年度监督检查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表”),并提交设区市管理机构。
第十条 设区市管理机构依据检查组提交的《监督检查表》提出年度监督检查综合意见并盖章,并每季度汇总上报《证书核准登记表》。
第十一条 设区市管理机构可根据监管需要,在《监督检查表》基础上自行增加问卷调查和统计表格,并将相关信息报送省级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省级管理机构每年统一安排对获证单位的产品抽检,有条件的设区市管理机构可自行安排市级产品抽检,并将结果上报省级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实地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获证单位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生产过程投入品的来源及使用情况;内检员岗位设置与培训情况;生产记录档案建立情况;产品包装、广告、无公害标志使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或产品抽检如果发现问题,由省级管理机构或设区市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获证单位;管理机构通知获证单位做出自查和整改的,获证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情况报设区市管理机构;设区市管理机构应及时安排现场核查,整改未能达标的获证单位,年度监督检查的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主体、产地环境、产品产量等)发生变化的获证单位,应及时将变化情况上报所在县(市、区)管理机构及设区市管理机构,由设区市管理机构派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并向省级管理机构提出核准变更申请或安排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
第十六条 获证单位应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并保存二年以上。无公害种植业产品的生产记录包括:获证单位或原料种植基地的种植区域、面积及农户管理档案,生产过程记录及使用的肥料、农药的来源及使用情况;无公害畜牧业产品的生产记录包括:获证单位外购饲料或饲料原料、添加剂的来源与使用,动物疫病监测与防治情况、无害化处理、消毒、检疫及购药用药档案记录;无公害加工产品的生产记录包括:获证单位外购原料的购货合同、发票及实际用量,添加剂的来源与使用,成品检验,标志使用等。
第十七条 设置内检员岗位是无公害农产品首次申报和到期复查换证的前置条件。内检员应由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完成规定的培训课程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在其任职期间每2年至少再接受一次培训;获证单位应建立内检员培训记录档案。
第四章 年度监督检查的结论与处理
第十八条 年度监督检查合格的获证单位自动获准继续使用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
第十九条 年度监督检查中发现获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组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送设区市管理机构,由设区市管理机构书面通知获证单位进行整改: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存在污染隐患的;
(二)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管理不够规范的;
(三)生产记录档案不完善的;
(四)未设置内检员岗位或内检员在2年内未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管理机构或由省级管理机构委托举办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和质量安全管理培训工作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获证单位自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设区市管理机构,设区市管理机构经现场核查后应向省级管理机构提交核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年度监督检查中发现获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程序收回并撤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与产品证书:
(一)产地生态环境条件恶化并无法整改,已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地变更,且新产地未经认定的;
(三)未经省级管理机构批准,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四)现场检查或产品抽检发现生产过程中使用了禁止使用或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及食品添加剂的;
(五)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及标志的;
(六)无理由拒绝无公害农产品监督检查或产品年度抽检的;
(七)第十九条所规定的需要整改、但逾期未能完成整改或整改核查结论不合格的;
(八)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规,情节严重的。
被撤销认证的单位应在属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立即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清理印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包装物及相关宣传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级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级管理机构2003年制定的《福建省无公害农产品监督检查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