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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5日 来源:新华网 作者:
新华网杭州12月24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农业厅等五部门日前决定,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大力推进农产品包装销售,进而实现农产品产地管理与市场准入的有效对接,保障消费安全。
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监察处介绍,浙江省农业、林业、海洋渔业 、工商管理等部门将通力合作规范农产品生产、包装和标识管理。今后,凡是通过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单位及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种植养殖基地都要建立生产记录,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保证所出具产地证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各类农产品生产主体负责人为建立记录的第一责任人。
同时,这个省还要求大力推进农产品包装销售。除鲜活畜、禽、水产品以外,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认定)的农产品,应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上市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指出,包装上市的农产品,要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不能包装的农产品,须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浙江省各有关监管部门将在门户网站上开辟专栏,依法公布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信息、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及商场、超市、食品交易市场上市商品检测结果,发布消费警示信息,公布抽检不合格产品及生产单位,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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