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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绿色食品协会章程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3日   来源:省中心 作者:Aaro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绿色食品协会章程》和社团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福建省绿色食品协会;英文名称为:Fujian Green Food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FGFA。

第三条 本协会是我省从事和热心于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以下简称农业“三品”)管理、科研、教育、生产、贮运、销售、监测、咨询、技术推广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经营性的专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农业“三品”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充分发挥学术交流主渠道、科普工作主力军、科技交流与合作的作用,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协调生产、销售、认证、监测、科研和咨询服务等各方面的关系,致力于推进农业“三品”事业发展,提升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推进海峡西岸现代农业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23号省农业厅三号办公楼七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探讨农业“三品”发展相关理论;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三品”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参考意见。

(二)  组织农业“三品”调研,了解、掌握国内外农业“三品”及相关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情况和信息,为农业“三品”生产经营企业获得新技术和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提供咨询。

(三)  开展农业“三品”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学考察。

(四)  组织农业“三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包装的研究和技术有偿转让,开展技术咨询、推广和科学普及等服务。

(五)  协同农业“三品”管理部门联合开办农业“三品”技术业务培训班,提高农业“三品”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生产企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六)  组织农业“三品”生产、经营、科研等单位进行多形式、多层次、多学科的学习、考察、交流和宣传展销活动。

(七)  协助农业“三品”管理部门制定、修订农业“三品”标准,加强社会监督管理、保护农业“三品”知识产权。

(八)  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

(九)    (九)协调农业“三品”科研、生产、贮运、销售、监测等方面的关系。

(十)   (十)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以行之有效的方式促进本会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增强会员的自律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护会员的市场利益。

(十一)   (十一)加强与农业“三品”事业相关团体的联系与合作,特别是要与各地各级绿色食品协会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    (十二)开展市场流通信息的调查研究,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推动农业“三品”更加健康地发展。

(十三) 承办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与本协会有关的其它事项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二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关心支持本协会工作,向社会宣传农业“三品”知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时应于一个月前书面通知本协会,并提出原因和交回会员证。会员

     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时,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

     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坚持民主协商的办会原则,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决定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

     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

      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

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下列分支机构:秘书处、技术咨询委员会、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科普培训工作委员会等4个,不具有法人资格,承办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二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

      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

      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必须有足够的时间主持日常工作;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如有特殊需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留任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

      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

      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

      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

      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

      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

      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

      政部门的监督,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

      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

      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

      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2年1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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